前言:最高人民法院在7月31号公开发文的《关于审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》的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施行,这个话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,特别对于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水泥制品企业来说,如何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,保证合规经营?针对这一问题协会领导多方咨询,最终有幸邀请到昆明律师协会陈先波律师为我协会会员单位解读21条相关合法用工法条的司法解释:
2025年8月29日,由昆明市律师协会支持、云南省水泥制品协会主办的“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专题解读公益培训”在昆明成功举办。本次培训特邀昆明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、北京市炜衡(昆明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先波律师担任主讲人,来自云南省水泥制品协会30余家会员单位的企业负责人、人力资源管理者等60余人参与,共同学习新规核心要点,探讨企业用工风险防范路径。
昆明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先波律师
一、新规背景:劳动争议案件激增,老龄化与出生率的现实矛盾等社会问题突出,司法解释回应现实需求
陈先波律师指出,随着劳动用工形态多元化,竞业限制、社保合规、混同用工、退休返聘等新型争议频发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》,旨在统一裁判标准、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,同时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。该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,企业需提前布局合规体系。
云南省水泥制品协会会长王泽生为陈先波律师颁发特邀报告证书
二、21条核心法条深度解读:结合案例揭示风险点
陈先波律师围绕《解释(二)》的21条核心条款,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实务经验,重点解析了企业高频风险点:
1. 社保合规:约定或承诺不缴社保无效,企业需担责
法条依据:第十九条明确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条款无效。若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,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;即使已私下补偿劳动者,企业补缴社保后仍可追偿补偿款。
2. 混同用工:关联企业也需担责
法条依据:第三条规定,劳动者被多个关联企业交替用工且未签合同的,法院将综合用工管理、工资支付、社保缴纳等因素认定劳动关系,关联企业可能承担连带责任。
3. 竞业限制:范围需与“商业秘密”匹配
法条依据: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明确,竞业限制条款仅对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生效,且范围、期限需与保密事项相适应。超出部分无效。
风险防范:企业应区分岗位性质,仅对高管、技术骨干等核心人员约定竞业限制;明确保密事项范围,避免“一刀切”条款。
4. 无固定期限合同:规避签订将担责
法条依据:第十条细化“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”的认定标准,包括协商延长合同累计超一年、期满自动续延等情形。用人单位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,可能面临二倍工资赔偿。
风险防范:企业应建立合同期限预警机制,避免通过“换主体”“拆期限”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。
三、企业用工从招聘到离职的全流程管控
陈先波律师结合《解释(二)》及实务经验,梳理企业用工风险点并提出对策:
招聘环节:完善背景调查,入职前职业健康体检
合同签订:确保入职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工作内容、地点、报酬等核心条款;
日常管理:依法支付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其他费用;
离职处理:完善离职交接手续,离职体检。
四、互动答疑,现场解惑
培训结束后各参会企业结合自己企业用工实际情况,现场提问,陈律师为大家逐一解答并举例说明。各参会代表表示:“这次培训非常及时和实用,《解释(二)》带来的变化关系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,陈律师的讲解深入浅出,案例分析贴近实际,为企业防范用工风险提供了指导思路。
参会代表合影
现场互动答疑